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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迁址,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保留?
 
发布时间:2012.11.2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问:某公司是一家生产反光材料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将公司整体跨县迁移。该公司的会计咨询,公司迁移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注销前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如何处理?迁移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答:企业迁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时限要求,要结清税款和缴销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也就是说,该公司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前,要结清应纳税款,办理发票验旧、缴销空白发票,上缴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注销报税后上缴“两卡一器”。

  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司结清应纳税款的范围,包括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但不包括公司主体清算的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公司因经营地点变动终止了在原税务机关管辖地的经营活动和纳税行为,应向原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但这种因改变管辖地税务机关而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与因解散、破产、转移境外、重组等情形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本质不同,该公司依法纳税义务并没有终止,也没有丧失主体存继条件,因此,无需作清算所得税处理。

  另外,公司提出迁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不需要重新认定,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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