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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2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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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大连市某外资企业的一名高级工程师。近日,公司决定于下月派遣我前往日本总社工作两年,每月由境内企业支付工资20000元。请问,在境外工作期间我应如何缴个人所得税?
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费用。附加扣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因此,你在境外工作期间每月取得的20000元工资收入可以适用4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4800)×25%-1005=2795(元)。该税款由你所任职的境内企业进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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