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会计所在的一家养殖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家畜、家禽、淡水鱼的养殖及销售,已办理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和从事牲畜、家禽饲养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备案手续。
近日,该养殖公司与一家肉联厂签订了一份生猪养殖合同,约定受托饲养肉联厂提供的200头苗猪,饲养过程中生猪所有权属于肉联厂,归还时间为不迟于受托养殖开始后的150天,根据饲养效果,养殖公司收取一定数额的饲养费。秦会计向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受托饲养生猪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坐席员告诉秦会计,受托饲养生猪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也谈不上有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上述养殖公司受托饲养的生猪,其所有权是肉联厂的,养殖公司只是提供服务,根据以上规定,该行为属于营业税范围,且不属于免税项目,收取的饲养费要按服务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应注意的是,如果生猪所有权是养殖公司的,则涉及增值税的销售行为。
坐席员接着解释,上述养殖公司受托饲养生猪取得的收入,可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猪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同时还规定,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企业受托从事猪的饲养项目取得的收入,也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