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四川乐山市沙湾区法院获悉,通过调解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终于画上句号,被告沙湾某建设公司、被告人李某来到法院将15万元赔偿金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杨某。
据法院介绍,原告杨某系沙湾区嘉农镇农民,2009年9月初经人介绍到水泥厂修建工地做工。该修建项目承包方为被告沙湾某建设公司,建设公司又将此工程转包给被告李某。2009年9月17日中午12点半左右,原告杨某吃过午饭后回到干活的办公楼5楼,在移开一个木板时,不慎从木板下的洞口摔下底楼,当即送往医院抢救,被告杨某先期垫付了原告的医疗费8.5万余元。2010年1月19日,经司法鉴定原告之伤为四级伤残,其大部分需护理依赖。
2010年2月2日,原告杨某起诉至沙湾法院,要求被告沙湾某建设公司和李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因二被告沙湾某建设公司和李某对于原告杨某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结论不服,向沙湾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共同委托了鉴定机构,2010年5月20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之伤再次做出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大部份护理依赖的结论。
沙湾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受伤时间是否在午休期间?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庭审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其是在工地上受伤,二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二被告认为原告系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受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毕竟是在工地上受伤,即使不是为工作原因,不在工作地点的午休时间发生受伤,被告均应承担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沙湾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们全体出动,一边向原告讲解分析法律责任、赔偿标准,劝导原告降低赔偿金额。同时也向二被告指出,原告之伤毕竟是在工地上受伤,二被告不管从法律还是从道义角度都应对原告给予一定的赔偿。经过艰难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二被告沙湾某建设公司和李某共同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在领取民事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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