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银行向客户直接贴现,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银行将票据收进来后,转贴给同业或央行,同业取得的转贴现利息收入不用缴税。
如银行收到客户的贴现票据100万元,离到期还有60天,银行确认递延的收入假设5万元,若持有到期,银行应按5万元×5%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请问缴税时点如何确定,是到期日还是贴现日?
另外,银行取得该票据后,第二天把该票转贴给同业,支付利息4.8万元,实际持有该票据的时间,仅为一天,如何缴税?需要按原从客户收取的5万元全额缴纳营业税0.25万元,还是按持有一天的利息缴税0.01万元(从客户取得的利息-付同业的利息=5-4.8=0.2×0.05=0.01万元)?假设以前者缴纳税款,该笔业务持有一天,赚取的毛利为0.2万元,而营业税却需缴纳0.25万元,是否极为不合理?转贴的情况下,纳税时间应该是何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贵行办理贴现收到客户票据100万元,贵行即已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贵行应在贴现日,确认贴现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即50000×5%.
贵行取得票据后,将票据转贴现给同行取得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个别地方对贴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特殊规定:《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第9项贴现的计税依据规定,票据的持有人为取得现款,以提供未到期票据为条件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行为叫贴现。
根据票据的票面金额可为分两种情况:
(1)到期含息价,即票据的票面金额包括利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后可以要求票据所有者以票面金额支付。
(2)到期不含息价,即票据的票面金额不包括利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后可以要求票据所有者以票面金额和所应负担的利息一并支付。
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金融机构在贴现完成,票据到期后,应以票据所有者承兑的价格扣除支付给贴现者价格之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按照沈阳市地税规定,贵行应在票据到期时,确认贴现收入,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