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规定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否包括地方教育费附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地方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