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盛晖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灯具,产品销往欧美,该公司产品出口退税采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方式。公司2011年底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显示出口日期是2012年1月3日,申报日期是2011年12月31日,FOB价,总金额为10万美元。对于此笔出口收入,是在2011年确认还是在2012年确认?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除了以上4条规定之外,还增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规定。
根据准则与税法的规定,该公司在2011年12月将货物申报出口,虽然采用FOB价,但是真正离港的日期是2012年1月2日。FOB价与CIF价的规定,FOB(Free On Board)是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的装运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是成本加上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的目的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这两种术语,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实际为船舱内),风险点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实际为船舱内)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可以认为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2012年才转移给购货方,该笔收入在企业财务上应在2012年度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的规定为,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根据这一规定,该公司在申报免抵退税业务时,应按2012年1月2日申报,所属年度在2012年,相应的增值税申报表也在2012年1月申报,与公司的账务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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