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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探析
 
发布时间:2012.11.2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对民政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是我国政府多年来实施的一项照顾性、鼓励性政策,对扶持弱势群体,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大的政治和社会意义。然而,笔者在参加今年民政福利企业联合年检中发现,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有些企业打着民政福利企业的桄子偷逃税款,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侵害了国家利益,也影响了民政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现行民政福利企业主要优惠政策

  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主要是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政策,其内容包括:

  (一)商品劳务税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

  2、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人数即征即退增值税。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3、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类: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也就是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以减征或免征某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有两条,即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和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大于等于10人。但具体的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二、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想方设法虚增人数。部分企业为了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采取多种方式弄虚作假,主要表现为:

  1、虚增岗位或一岗多人。有些企业以技术岗位为主,为了达到规定比例,企业把残疾人全部安排到保洁或门卫等岗位。有的小微企业根本就没有门卫而虚设岗位;

  2、有名不上岗。企业只登记残疾人员基本信息,平时不要求其上班,只是应付有关部门检查时上岗,企业以廉价方式邀请残疾人配合;

  3、化整为零提高安置比例。企业通过厂外经营或“厂中厂”形式将同一残疾人员分别安排到所属企业中,而其他职工人数不合并,提高了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

  (二)难以辨析信息真伪。一是有些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和残疾证件有假;二是企业签订的用工合同、工资表、出勤表等基本资料有假,而这些资料的真伪仅靠税务部门是无法准确核实的。

  (三)重复使用人员信息。有些残疾人在某企业已登记但未实际从事劳动,如果其它企业需要残疾人信息时,他们还可以去这些企业进行登记,从而获取“双份或多份工资”。有些企业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甚至采取“供养”(支付定额补助,无需在岗在职)政策,如果有关部门检查时,再通知到岗到职。

  (四)认定优惠部门不一。目前残疾人员的鉴定是残联,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是民政部门,而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是国、地税部门,如果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就会出现社会成本的溢出效应。

  三、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实行定额优惠政策。由于目前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还是以比例来确定减免范围和幅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一些数据临界点企业想方设法弄虚作假。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按比例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可以比照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安置残疾人员的数量实行定额优惠政策。这样有利于企业按需要安置,残疾人员的就业面将更宽,也使税务部门管理更简洁,操作更方便。

  (二)实行优惠核准制度。目前,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实行定额优惠政策后,可以改为税收优惠核准制度,这就更有利于税务管理。

  (三)实行信息技术管理。一方面可以通过在门卫、车间等场所设置监控设备或者实行上下班指纹签到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民政、残联、税务三方信息网络共享制度,以监督企业实际使用残疾人员信息。

  (四)实行三方支付制度。建议实行残疾人员工资第三方支付制度,企业按月将残疾人员工资信息报送给税务和民政部门,同时把应发工资按月转入民政部门专项资金帐户,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将工资发放给残疾人员,这样可以效防止假冒现象,并让残疾人员真正得到实惠。

  (五)实行重点核实管理。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日常申报和申请税收优惠资料的管理,对于实付工资福利倍数与应交税额相近的企业应作为民政福利企业检查的重点(这种情况下企业虚报工资、偷税或虚开发票的可能性很大)。对于弄虚作假,有假报安置人数、偷税及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给予严肃处罚,情节严重者直接取消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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