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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热点税务问题答疑(2012年11月)
 
发布时间:2012.11.2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问: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问:企业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已交给购货方的联次?

    答:需要收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企业需要收回已经交给购货方的联次后,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向客户销售了一批货物,对方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果对方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还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只要该笔货物销售交易不属于以上情形,就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企业经营的产品中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如果企业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是否允许?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可以不享受免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用于农业大棚的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其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规定,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卷帘机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问:出口企业将从其他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口,应如何计算退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问:航空公司空勤人员取得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因此空勤人员的伙食费和飞行小时费,应当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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