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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期间如何预缴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2.11.2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于2009年11月取得高薪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09~2011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2012年6月已报送相关资料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复审结果还未出)。

  根据《》()规定,我公司2012年是否按15%预缴企业所得税?第一次高新技术企业期满期限是否是2012年9月?税务局要求我公司今年按25%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依据?

  答:《》()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为2009年11月,到2012年11月期满三年,贵公司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8月)提出复审申请。

  贵公司在2012年6月提出复审申请,到2012年11月度该高新技术资格证书期满,符合上述政策规定。贵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15%税率预缴,不需应按25%税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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