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以钢材500吨(账面价值3000元/吨,公允价值4000元/吨)换取乙公司(一般纳税人)一台机械加工设备。该设备原值300万元,系2009年以后购入,进项税额已抵扣,已计提折旧40万元,公允价值220万元。我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补价23.4万元。该项交易具有商业性质。我公司和乙公司应如何做账?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你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3.4/1.17)/220=0.091<0.25,该交易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易。
换入加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20×17%=37.4万元;
换出钢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作为销售处理
借:固定资产——换入设备 2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银行存款 23400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
贷:原材料——钢材 150000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换出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26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
(2)确认换入资产
借:原材料——钢材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
银行存款 2340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000
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2200000
(3)结转
借:营业外支出 4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