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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何做账?
 
发布时间:2012.11.2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以钢材500吨(账面价值3000元/吨,公允价值4000元/吨)换取乙公司(一般纳税人)一台机械加工设备。该设备原值300万元,系2009年以后购入,进项税额已抵扣,已计提折旧40万元,公允价值220万元。我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补价23.4万元。该项交易具有商业性质。我公司和乙公司应如何做账?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你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3.4/1.17)/220=0.091<0.25,该交易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易。

  换入加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20×17%=37.4万元;

  换出钢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作为销售处理

  借:固定资产——换入设备         2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银行存款              234000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

   贷:原材料——钢材           1500000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换出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26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

  (2)确认换入资产

  借:原材料——钢材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

    银行存款               2340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000

     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2200000

  (3)结转

  借:营业外支出              4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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