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 号)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A公司属于增值一般纳税人,取得报纸批发零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广告收入实施“营改增”。
对于试点实施之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营改增”试点后,在计算广告收入的增值税时,不可以抵扣该留抵税额;而在计算报纸批发零售收入的增值税时,仍可以继续抵扣该留抵税额。
在会计核算上,在开始试点当月月初,将该留抵税额全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然后在每月末,根据本月可抵扣的报纸批发零售收入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答:在每月末,根据本月可抵扣的报纸批发零售收入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该说法不够准确。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规定: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例如:
上期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期初挂账留抵税额=100万元;
当月,销售报纸1000万元,销项税额130万元;
广告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6万元;
当月销项税额为136万元;
当月,进项税额为100万元;
当月应抵扣税额(本月数)(不考虑上期留抵)合计100万元;
销售报纸的销项税额比例=130/(130+6)=95.58%;
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报纸应纳税额=(136-100)*95.58%=34.41(万元);
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34.41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抵减数
=136-100-34.41=1.59(万元);
期初挂账留抵期末余额=100-34.41=65.59(万元);
会计分录为(万元):
1、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
2、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报纸 1000
主营业务收入——广告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3、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
贷:应付账款等
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41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34.41
4、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59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