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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成员企业债券利息能否在其他成员企业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2.11.3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是集团公司所属的一家子公司,由于条件所限,无法以我企业的名义发行私募债券进行融资,因此想以集团所属的另外一家子公司名义发行私募债券。发行债券实际使用人为我企业,相应的利息、费用也由我企业承担。请问以另外一家子公司支付的债券利息、费用,能否在我公司税前直接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支付以子公司名义融资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若通过子公司将融资资金转借给贵公司,贵公司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的比例及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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