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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有奖节目 得奖应缴个税
 
发布时间:2012.12.1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随着电视有奖收视节目越来越多,很多观众也参与进来。姜女士是山东某频道的忠实观众,看电视时经常发短信参与互动。

    几天前,姜女士被抽中幸运观众,获得500元的奖励。可当电视台把钱邮寄给她时,她发现钱并没有这么多。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告诉姜女士,电视台替她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好不容易中个奖,又只有500元,怎么还要缴税呀?”姜女士心存疑惑,于是拨打12366咨询。

    坐席员解释说,按税法规定,取得的偶然所得应依法纳税。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姜女士参加有奖收视节目中奖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所得税额,税率按20%计算。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

    “那为何彩票中奖,却从1万元起才缴税呢?”姜女士仍不明白。坐席员告诉姜女士,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的规定。大家常说的所谓1万元“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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