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物制药企业,2011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合计为260万元,当年亏损额近400万元。请问公司可否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山东省地税局12366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因此,上述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