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本文发文日期是2010年11月2日。
原财税[1994]02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税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 (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