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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1 新闻来源:法律顾问服务中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旗下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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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委、市政府已正式发布《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出现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即损失金额超过1千万以上,企业领导都将负明确的责任,包括扣除薪水、降职甚至免职等处理。
违规以个人名义用企业资金买股票要追究
记者了解到,文件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有相关越权审批、谎报真实情况的,都需要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做法包括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不报、谎报或者故意隐瞒重要情况,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监管,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都需要追究责任。
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等投资业务中,企业领导人有相关情况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资金来源违反国家规定的,违规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
发生重大损失企业领导要扣薪降职
最关键的企业损失对领导人的处理上,文件详细列出了几种情况,包括发生一般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扣发10%至20%效益年薪以及警示谈话的处理。
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扣发30%至40%效益年薪,以及警示谈话或者调离岗位的处理。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扣发50%至60%效益年薪,以及警示谈话、调离岗位或者降职的处理。对主管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给予扣发10%至20%效益年薪、一定期限内不授予新的股权,以及警示谈话、调离岗位或者降职的处理。
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扣发60%至80%效益年薪,以及调离岗位、降职或者免职的处理。对主管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给予扣发30%至40%效益年薪,以及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或者免职处理。
根据文件规定,一般资产损失主要指企业损失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内;较大损失是指200万元至500万元之内;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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