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作为清算事务的执行和代表机关,应忠实执行清算业务并尽善良管理人之应尽义务。就责任对象而言,清算人的责任分为对清算中公司的责任和对债权人的责任;就责任关联性而言,分为清算人的个别责任和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中有两个问题未予明确:其一,因对清算人的代表权未作规定,对清算组成员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个别清算人单独承担,还是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未予明确;其二,对清算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未予明确有过错和无过错的界定方法。
笔者以为,我国清算组成员执行清算事务,实际上是一种集体行为,因全体清算人集体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清算中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无疑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为避免集体行动中确实无过错的清算组成员受到不公平对待,应对清算组成员中能够进行无过错举证予以免责。另外,我国立法仅规定清算人的忠实义务,而未明确规定其善良管理应尽义务。笔者认为,清算组成员在履行职务中,因怠于职责、未尽勤勉谨慎义务,导致致公司或债权人损害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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