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走进惠诚 | 新闻动态 | 业务领域 | 惠诚律师 | 惠诚机构 | 惠诚文化 | 在线咨询
知识产权
  惠诚视点
 受托饲养生猪可免征企业所…  11-26
 虚开发票:“买卖”双方都…  11-20
 工商备案章程被偷梁换柱  09-19
 少个骑缝章多赔300万  07-22
 企业网络打假,侵权责任法…  06-30
  法律顾问热点
 外籍人员房租是否属于职工…  11-29
 被派境外任职个税如何缴纳…  11-29
 浅析建立一人公司债务担保…  11-27
 制作广告牌缴营业税 还是…  11-26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纳入…  11-22
  公司案例
 法院承认“事实劳动关系”…  07-20
 四川一工人午休期间工地摔…  07-14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经…  07-06
 雇主与员工签下工伤自负协…  07-03
 首例在企业经营场所外安装…  06-25
  公司法务  
法律意见书 律师函
侵权调查 尽职调查
律师见证 股权转让
公司并购 股权收购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合同草拟 合同审查
协商谈判 债务催讨
投资融资 破产清算
 
 当前位置:首页 - 破产清算
 
清算期满未处理存货的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0.07.1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如果企业在清算期内将所有资产全部清算完毕,存货所涉及的增值税在清算过程中自然要按变现价值计提和上缴。现在的问题是企业在清算期间未进行彻底清算,注销税务登记时尚有大量存货留待以后继续处理,而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又没有对以后存货抵债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应交增值税进行征收,这样就使货物在以后转移时税务机关对其失去里控制,从而漏掉了本应该在清算期间交纳的增值税。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在注销时未进行处理的存货,应按照可变现价值(可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征收增值税。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桃花江路7号 电话: 0512-57331148 传真:0512-5739@0048* E-mail: wxy@hc-ls.com
地图:点击查看 邮编:215300 苏ICP备10097400号 提供技术支持:weila